第608章 好酒!(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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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变成了——《从献倭大典看倭国的行为逻辑》

人民日报评论员

近日,随着我国与大唐正式建立跨时空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我驻唐使团及联合工作组已全面展开各项援助与交流工作。

在此期间,我台记者在长安全程见证了唐廷对倭国前执政苏我虾夷的公审及献俘大典。

这是公元七世纪东亚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人类法治文明早期实践的重要案例。

根据唐廷有司公布的罪状及我方记者现场记录,苏我虾夷及其党羽的罪行主要包括:

长期挟持倭王、专擅国政;派遣使团以朝贡为名行所谓“渡种”之事,诱骗大唐男子与倭女交合,并暗中拐带唐女东渡;组织武装船只在东海伪装海盗,长期劫掠大唐商旅,致商民死伤及财产损失无算。

在唐廷多次责问后拒不应召,藐视天威,经公审,苏我虾夷被判处斩立决,其子苏我入鹿被判处流放,倭废王舒明被废为庶人。

我们在此无意以今人之标准对千年之前的任何民族作道德评判。

每一个文明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演进轨迹,每一段历史都应当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被理解。

然而,历史事件之所以值得被反复审视,正在于其所蕴含的经验教训可以超越具体时空,为后人提供镜鉴。

苏我虾夷一案,若仅以“权臣覆灭”视之,不免失之于表。

深入分析其行为逻辑,可以发现某种值得深思的历史行为模式。

据唐廷审讯记录及倭使供述,所谓“渡种”之目的,在于“改良倭人之血脉”。

这一表述所反映的思维定式,在任何文明的价值体系中都是难以被正当化的。

一个社会若将自身的发展寄望于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他者的生物属性,而非通过制度革新、教育普及和文化积累来实现社会整体进步,那么这种思路本身就是方向性偏差。

更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渡种”还是“劫掠”,其手段均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绕过正当的交往渠道,以非对称的方式获取利益,这并非孤立现象,而是一种连续的行为偏好。

我驻唐使团在长安接触了多位来自周边部族的青年,他们在长安军事学院或政务院旁听学习,研习兵法、律令与工程技术。

他们的学习路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承认自身的不足,选择通过制度化的学习与交流来缩差距,进而在文明共同体的框架内实现自身的发展。

而苏我虾夷所代表的旧倭势力,面对同样的文明差时,选择的却是另一条路径——不是学习,而是占有;不是交流,而是规避规则。

前者致力于自我建设,后者热衷于利用外部资源弥补自身不足,前者在规则内寻求发展,后者以回避规则为手段。

两条道路的分殊,在朱雀门外那些大唐百姓的欢呼声中,已经获得了来自历史的初步评判。

当然,历史是复杂的,任何民族都不是单面的。

此次事件之后,新立的倭国国王中大兄皇子接受了唐廷的册封,这意味着倭国有机会在一个新的起点上重新选择自身的发展方向。